节能产品政府采购
关于调整“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”公示通知
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议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》(国办发2007-51号)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“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”进行了调整。现将公布的“节能清单”(第七期)在中国政府采购网(http://www.ccgp.gov.cn)/发展改革网(http://hzs.ndrc.gov.cn/)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(www.cqc.com.cn)进行公示。

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。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、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。
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,杜绝浪费,带头使用节能产品、设备,提高能源利用效率。
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、设备,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、设备。
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、设备。节能产品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
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制并公布。